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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 | 轰动一时的南京“宝马案”,犯罪嫌疑人真是精神病?终有定论!

2017-03-09 东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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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轰动一时的南京宝马案的二次鉴定结果出炉,再次把案件拉回人们的视野里。二次鉴定认为:尽管王某在案发当时受到精神状态的影响,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但尚未完全丧失。因此,鉴定意见是“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精神障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案情回顾

据报道:

2015年6月20日下午2点,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辆马自达轿车被宝马车拦腰撞断,碎片铺满路面。经查,宝马车高速度闯了红灯,并撞向马自达。该车驾驶员“王季进”已因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视频来源“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

目击者:一片狼藉,被撞车上两人飞了出来

“撞得很惨!马自达轿车上的钱、银行卡,车轮子、电瓶,还有一个姑娘和一个小伙子,全甩出来了”这是南京市民卢先生亲见的事发瞬间。

▲漫画图片来源网络

鉴定结果:

2015年7月初,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申请对王季进进行鉴定。当年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遇难者家属不接受,提出补充鉴定。2016年5月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做出决定,对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2017年三月,第二次鉴定结果,维持了首次鉴定意见,王季进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家属称接受鉴定结果,不再申请第三次鉴定。


法学专家

多名法律界人士透露,法院在判决时,上述鉴定结果将使肇事者获从轻或减轻处罚。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博和刑事

这案件曾经引发了“有钱人才会有急性精神病”的争议,甚至网上也存在许多异议。

究竟精神病由谁说了算?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时申请精神病鉴定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报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议后,作出决定。

看完之后,有的人会产生疑问,是否只要是精神病人就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如果嫌疑人犯罪期间处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则不需负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二次鉴定的结果证明了当事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了公权力的制裁,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是否还能获得赔偿?

虽然当事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受害者家属在诉讼中仍然能根据《侵权责任法》请求精神病患者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牵涉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大家明白了吗?

有什么疑惑或者是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

普法君一定为大家一一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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